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20

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20 在气瓶运输过程中什么操作是不正确的?

液化气瓶安全监察规定?

在气瓶运输过程中什么操作是不正确的?

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,保证气瓶安全使用,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,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和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要求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(-40~60℃)下使用的、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.2MPa(表压)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.0MPa·L的盛装气体、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℃的液体的气瓶(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、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)。

军事装备、核设施、航空航天器、铁路机车、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。

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,其设计、制造、充装、运输、储存、销售、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,应当遵守本规定。

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(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)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,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(以下简称质监部门)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。

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什么时候废止?

依据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),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4月24日公布,2015年8月25日修订的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》已于2020年7月13日废止。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气瓶监督检验过程中,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的争议予以处理。

在气瓶运输过程中什么操作是不正确的?

根据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第76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,应遵守下列要求:

1.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;

2.必须配戴好瓶帽(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)、防震圈(集装气瓶除外),轻装轻卸,严禁抛、滑、滚、碰;

3.吊装时,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;

4.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、爆炸、产生毒物的气瓶,不得同车(厢)运输;易燃、易燃、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,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;

5.采用车辆运输时,气瓶应妥善固定。立放时,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/3以上,卧放时,瓶阀端应朝向一方,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;

6.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,避免曝晒;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;

7.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,严禁烟火。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;

8.运输气瓶的车、船不得在繁华市区、人员密集的学校、剧场、大商店等附近停靠;车、船停靠时,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;

9.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,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;10.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;11.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,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。